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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车主在续保交强险时,都将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告知单上会一一列明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上年度是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承保公司具体赔付时间,本次投保对应的费率浮动比率及应交多少保费等信息。 保费浮动涉及5000多万“车主” 预计八成以上车主会享受到下浮 据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48亿辆,其中汽车5181.1万辆,占比35%左右,其余车辆主要是摩托车和拖拉机。6月28日正式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因此,此次实行浮动的将是规模超过5000万辆各种类型的汽车,诸如家庭用车、企业机关用车、客车、货车等。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 来自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的消息说,根据国家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将继续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交强险费率将与交通事故挂钩,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实行“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与草案相比有三大突出变化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公布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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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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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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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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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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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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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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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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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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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实行“双挂钩”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鼓励条件成熟地区交强险率先“双挂钩”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交强险全年经营情况8月底前可揭晓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在京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评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制定过程体现民智、民意、民生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回过头审视一下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在媒体、专家、网民以及公众瞩目下的整个制定过程,人们不难发现,开门立“法”、广集民智、尊重民意、体贴民生是我国汽车社会不可或缺的和谐要素。 保监会公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终于通过正式渠道露面了。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根据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 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全文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 社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五大意见 ——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意见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才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关于交强险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问题。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也要让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速、超载、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对司机进行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很难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也有一些不开车的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5年或6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10年无事故的,只交10%就行了。 ——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袁力说,目前接收到的社会意见大多数是中肯的、富有建设性的,也有一些意见是对交强险制度不了解造成的。保监会一并表示感谢并高度重视这些意见。 袁力表示,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都还不是很成熟。在交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保监会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交通安全状况、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及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既贯彻国家法规,又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最广大投保人利益,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专家媒体看交强险 费率奖惩比例不能草率决定 中国保监会15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17日,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就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社会公众举办的交强险专题讲座上发表意见说,交强险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很有必要,但奖惩比例应经过严密测算,不能草率决定。 财产无责赔付应取消 孟生旺说,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责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南辰观察: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带来新思考 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 截止时间为6月25日。其中草案第二部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 解读草案,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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